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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康志强与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强,郭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康志强,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郭艳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志强与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志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艳民给付欠款5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郭艳民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