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康志强与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强,郭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康志强,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郭艳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志强与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志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艳民给付欠款5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郭艳民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