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武汉市美之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武汉市美之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4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被执行人武汉市美之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武汉。法定代表人陈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美之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9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764.38元,经济补偿金8967.87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255元,合计77987.25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9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