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辉;武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武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2123号原告李辉,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武威,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依安县。原告李辉诉被告武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辉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在讷河市龙河镇新世纪村给被告收玉米作业亩数2372.35亩,计158.1晌。被告已经支付油料款37,000.00元,付收获费50,000.00元,还剩31,575.00元收获费未支付,后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没有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收获玉米的作业费。被告武威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辉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据一张,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收割费31,575.00元。证据二、证人梁某出庭作证。被告武威未出庭,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李辉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证据与证据之间亦可相互认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在龙河镇新世纪村为被告收割玉米,双方约定每晌地收割费为人民币750.00元,原告共计为被告收割玉米158.1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收割费人民币118,575.00元。其中在收割过程中被告以“加油钱”及“收获费”的名义支付给原告收割费人民币87,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收割费人民币31,575.00元,该款项经核对后,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李辉与被告武威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武威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李辉收割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李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给付原告李辉收割费人民币31,575.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0元,减半收取294.50元,由被告武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