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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社、李红兰、刘传年、刘传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社,李红兰,刘传年,刘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661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社,男,1977年10月1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李红兰,女,1975年2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刘传年,男,1961年2月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刘传厂,男,1967年5月1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社、李红兰、刘传年、刘传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