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刘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本案被告刘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原系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刘某作为原告曾提起与王某某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以刘某系该院招聘干警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2015年8月4日,本院指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尽快解决纠纷,统一执法尺度,保证案件的公证审理,本次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亦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杨芳艳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