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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青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66号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翔小区办公楼12层)。法定代表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青云,男,1981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许青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青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1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