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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靖某与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67号原告:靖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济宁任城仙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某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仙营居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同等居民待遇,即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为:每月630元,每月电费20元,年节补助1100元,共计4350元;2016年1月后,每月的村民待遇为680元,支付终生;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8年5月,原告与仙营社区居民赵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仙营XX号,1989年4月24日生一女赵某2。2011年9月28日,原告三口入社区股金6万元。2013年原告居民待遇为每月530元。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赵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8月,被告停发原告村民待遇。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原告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提交了该居委会《关于媳妇离婚是否享受股民待遇的决议》,其研究结果为:凡嫁给股民的媳妇,因女方主观原因导致离婚,一律取消股民享有的一切福利待遇。原告为证明其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提交了济宁市仙营鑫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伟公司)出具入股收据一张及原告自行在网上打印的鑫伟公司的信息一张。但该信息并不能证明鑫伟公司与被告的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前提。原告靖某起诉仙营居委要求支付居民待遇,其前提是确认原告是否具有仙营居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靖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志刚人民陪审员  闫夫贞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