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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0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霞敏与张国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敏,张国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06058号申请执行人李霞敏,女,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居民,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国闯,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李霞敏与被执行人张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汤 正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