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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晓东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东,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蔡晓东,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晓东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蔡晓东1、业主临时出入证押金20元;2、公共电费400元;3、电梯费600元;4、装修保证金2000元;5、供暖二次设备维护费300元;6、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356元并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蔡晓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给付欠款3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