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汪军与杨劲松、厉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汪军。被执行人杨劲松。被执行人厉德金。申请执行人汪军与被执行人杨劲松、厉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军支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杨劲松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汪军有权在苏H×××××号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厉德金对杨劲松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原告行使上述第二项抵押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劲松承���诉讼费合计4900元。文书生效后,杨劲松、厉德金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劲松已经于2016年1月2日死亡,未留有遗产。除查封被执行人厉德金的部分房屋外,未获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查封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劲松已经于2016年1月2日死亡,未留有遗产。除查封被执行人厉德金的部分房屋外,未获得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查封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