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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付世良、付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付世良,付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负责人张学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世良,农民。被执行人付春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被执行人付世良、付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2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