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德新、冯秀华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557号原告:徐德新,农民。原告:冯秀华,农民。原告:杨立仓,农民。原告:杨奕。原告:杨燦。杨奕、杨燦的法定代理人:杨立仓,系原告杨奕、杨燦之父,即本案原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北外环北方购物公寓门市楼6号。代表人:李庆文,系经理。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诉称,原告杨立仓系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系死者徐广燕之夫,原告徐德新系徐广燕之父,冯秀华系徐广燕之母,杨奕系杨立仓与徐广燕之长子,杨燦系杨立仓与徐广燕之长女。杨立仓经营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徐广燕随行,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乘员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2013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原告杨立仓驾驶该车由天津前往新疆,当车辆行驶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境内茶共高速1982公里处时,因副驾驶车门突然打开,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徐广燕从车上摔下,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并经共和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出具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受损害情形进行赔偿,虽经多次协商,原告并起诉于法院,但被告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车上乘员险赔付5万元,原告不予认可。后经多次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按乘员险赔付50000元,并整理理赔材料,但被告方以材料不齐再次拒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立仓作为被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现五原告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50000元,主体不适格,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玉荣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