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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宋盛亚与冯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盛亚,冯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476号申请执行人宋盛亚。被执行人冯哲。本院在执行宋盛亚与冯哲(2015)滨塘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楠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