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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克宝与哈尔滨南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克宝,哈尔滨南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克宝,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南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37号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贾世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克宝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南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克宝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南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