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敬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敬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1841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敬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敬伦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房屋的物业管理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被告王敬伦拖欠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共计5263.13元。此款后经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敬伦给付物业服务费5263.13元、滞纳金1763.9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敬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八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伦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逾期交纳的应当以应交数额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敬伦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六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经行政部门核实许可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服务小区物业费用以及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被告王敬伦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三区万兴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三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标准,物业服务合格。被告王敬伦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告知单八份,证明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王敬伦催缴物业费,包括向被告王敬伦送催缴通知单。被告王敬伦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五、2016年(万宝)物业服务中心起诉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王敬伦所有房屋每年欠费以及滞纳金的具体数额。被告王敬伦未到庭进行质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敬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王敬伦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系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物业小区。2007年至2015年,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兴社区万宝三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万宝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万宝三区委托于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2014年4月25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兴社区万宝三区业主委员会给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确认2007年9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对小区进行服务且服务到位。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王敬伦拖欠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5263.13元。此款后经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敬伦给付物业服务费5263.13元、滞纳金1763.9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被告王敬伦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面积为84.99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兴社区万宝三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王敬伦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敬伦应当向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故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敬伦给付物业服务费5263.1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王敬伦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敬伦给付滞纳金1763.9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敬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63.13元、滞纳金1763.93元,合计7027.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敬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