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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郭凤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郭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郭凤军。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郭凤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军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不予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