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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李金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1203号原告: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吴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奕露,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凤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歌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