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XX与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880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被执行人党伟,男,汉族关于XX与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党伟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伟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若申请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冻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 玮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靖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