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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邹国文与王某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文,王志荣,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814号原告邹国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被告王志荣,女,194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被告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文诉被告王志荣、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焕文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