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邹国文与王某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文,王志荣,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814号原告邹国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被告王志荣,女,194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被告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文诉被告王志荣、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焕文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