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铁柱、郭满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铁柱,郭满红,郭满东,赵子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149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铁柱,农民。被执行人:郭满红,农民。被执行人:郭满东,农民。被执行人:赵子印,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铁柱、郭满红、郭满东、赵子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