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亚东与刘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东,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596号原告贾亚东。被告刘洪。原告贾亚东与被告刘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佳、人民陪审员刘思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亚东诉称,2015年10月25日11时许,原告与被告因购买鱼缸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报警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五四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湿肺,为此原告产生医疗费5772.95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500元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7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7372.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北辰区普东街中环花鸟鱼虫市场A馆2楼经营水族生意。2015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因在原告处购买鱼缸,与原告产生争吵,进而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之子贾怀军随后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普东派出所(以下简称普东派出所)出警,于2015年10月27日13时30分将被告传唤至派出所,并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经普东派出所指定被120急救中心送往二五四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胸腹部外伤、创伤性湿肺,双下肢外伤。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7日三次前往二五四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急救费、医疗费共计5772.9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案卷》、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无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应承担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进而动手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00元,考虑原告就医次数,住所与就医医院的距离等,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住院,从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应未住院治疗,而是连续三日均进行的门诊治疗,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没有医嘱,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72.95元。被告刘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贾亚东各项损失共计6072.95元;二、驳回原告贾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立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人民陪审员 刘思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