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宝玲,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陈卓荘。第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芳。本院在执行(2015)郑执一字第941号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邦信河南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总公司第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邦信北京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6年4月18日公告送达申请追加邦信北京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听证会通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邦信河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邦信河南分公司是邦信北京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特申请追加邦信北京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诉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邦信河南分公司返还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费2500元;二、邦信河南分��司赔偿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追加邦信北京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执行人邦信河南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追加被执行人邦信河南分公司的总公司邦信北京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追加第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2014)郑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内的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XX审判员 许立审判员 朱岩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