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建萍与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建萍,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24号申请人:彭建萍,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3645-8。法定代表人:郑美应,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彭建萍因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欠其借款14.1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在中储粮黄冈直属库武穴分库的资金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市政府内南栋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建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在中储粮黄冈直属库武穴分库的资金20万元,扣留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彭建萍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市政府内南栋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彭建萍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