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观法执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罗集成与宋燕文、李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集成,宋燕文,李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495-2号申请执行人:罗集成,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宋燕文,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李金珍,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宋燕文之妻。本院在执行罗集成与宋燕文、李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燕文、李金珍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光琴审 判 员 闻 云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