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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罗集成与宋燕文、李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集成,宋燕文,李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495-2号申请执行人:罗集成,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宋燕文,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李金珍,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宋燕文之妻。本院在执行罗集成与宋燕文、李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燕文、李金珍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光琴审 判 员  闻 云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