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常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全部义务,案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远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