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国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国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被执行人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峰。被执行人汪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6158793.4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峰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武汉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金桂园有开发的商品房,本案已保全查封了46套,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预售��案查封的商品房,预售的首付款直接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首付款后,向执行法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配合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和银行按揭,银行按揭除交税外,全部由申请执行人受偿,一直本案债务付清为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销售难从掌控,不确定因素较多,在执行期限内暂不能解决本案债务,本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义务或怠慢销售商品房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建   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