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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靖与张雨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靖,张雨莹,陈艳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831号原告徐靖,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雨莹,女,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艳红,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2016年6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靖与被告张雨莹、陈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陈艳红系该院正式在职干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长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艳红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干警。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杨芳艳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