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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刘惠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刘惠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1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地址在沅江市桔城大道。负责人殷丽君,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惠红,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刘惠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江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