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艾立娜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立娜,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188号申请人艾立娜,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艾立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劳人仲案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86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毛 建助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