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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立涛、赵本全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涛,赵本全,孙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89号原告赵立涛。原告赵本全,系原告赵立涛父亲。原告孙国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军(代理权限: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庭审、领取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代为起诉、撤诉、上诉;代为调取证据和证据保全),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玉,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甘寨村**号。被告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立雪,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77号三起商务楼三楼。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原告赵立涛、赵本全、孙国强与被告王小玉、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邢台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涛、赵本全、孙国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兆军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