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霞,王宝玺,陈建波,李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90号原告徐玉霞。原告王宝玺委托代理人徐玉霞。被告陈建波。被告李荣荣。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