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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霞,王宝玺,陈建波,李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90号原告徐玉霞。原告王宝玺委托代理人徐玉霞。被告陈建波。被告李荣荣。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