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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庞瑞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7号被执行人庞瑞利,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庞瑞利罚金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