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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本院与汲德见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富,汲德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12号申请执行人高宝富。被执行人汲德见。本院在执行高宝富与汲德见(2015)滨塘民初字第7797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9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