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贤才,辛从军,严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况贤才,被执行人辛从军。被执行人严多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从军、严多顺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况贤才借款28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从军、严多顺银行存款29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