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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宁市伊骊广告文化传媒中心与冯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伊骊广告文化传媒中心,冯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伊骊广告文化传媒中心,住址伊宁市。被执行人:冯建伟,现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伊骊广告文化传媒中心与冯建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建伟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