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范自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永乐路千福广场*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太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湖北省十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2×××75和账户82×××77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人民币6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丁中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