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高玮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玮,贵阳市白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高玮,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欧齐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高玮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民终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2012)白法执字第33号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高玮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恢1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