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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魏宝林与付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林,付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349号原告魏宝林,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瓦。被告付胜,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魏宝林诉被告付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宝林、被告付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将4垧地承包给被告耕种期限10年。因当时疏忽大意,年限计算错误,将应在2017年承包到期错写成2018年,现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0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承包期到2018年无效,实际承包到期应为2017年底。被告辩称,我们的承包合同包括今年还有三年,就是到2018年结束。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土地承包期是2017年还是2018年结束。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魏宝林40亩(4顷),承包给付胜十年(即2008年-2018年),承包费2万元,粮食补贴款归付胜领取”。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被告从二OO八年春季开始经营耕种涉案土地,约定承包期为十年,应是到二O一七年年末结束,在合同签订时原告对承包期结束时间书写存在错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承包期结束时间存在误解,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魏宝林与被告付胜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结束期为二O一七年年末。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峰审 判 员  邢国光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