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7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强、傅文凤与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傅文凤,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27-3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傅文凤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刚。申请执行人王强、傅文凤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