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丽荣、邓菊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荣,邓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9号申请执行人廖丽荣,女,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邓菊霞,女,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廖丽荣申请邓菊霞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88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邓菊霞应支付申请人廖丽荣案款30917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3091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菊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