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关文红与被告王红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红,王红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民初9号原告:关文红,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告:王红宪,又名王双会,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原告关文红与被告王红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关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文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1年被告因资金困难,从原告处先行拉走9250元的化肥、农药。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250元。被告王红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红宪于2011年在原告关文红处赊购化肥、农药。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出据9250元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未能清偿。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红宪从原告关文红处赊购农药、化肥,并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9250元农资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红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关文红货款9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红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代理审判员 张梦瑶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