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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玉忠与杨艳华解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忠,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1399号申请人杨玉忠,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艳华,女,4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玉忠与被执行人杨艳华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玉忠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2010)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