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曹建国、曹建国为防止被申请人蔺永坤私自转移财产与蔺永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国,曹建国为防止被申请人蔺永坤私自转移财产,蔺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56号申请人:曹建国,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蔺永坤,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曹建国为防止被申请人蔺永坤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蔺永坤的银行存款8784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蔺永坤的银行存款87840元;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曹建国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予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晓峰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