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你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