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春风与陈晓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风,陈晓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民初1022号原告马春风,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芳,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马春风诉被告陈晓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风诉称,2003年底,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3日在易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7月13日生育女儿马林英,2012年2月20日生育儿子马伟超。由于我们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2016年4月3日晚上,我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留下两个孩子后离家出走。我多方联系未果,并于同年4月4日向派出所报案。我二人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已无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必要,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二人离婚;婚生子女均随我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晓芳经合法传唤,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春风与被告陈晓芳2005年5月3日在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易民结字第xxx。二人婚后,于2006年7月13日生育长女马林英,现就读七峪乡小学。2012年2月20日生育长子马伟超,现就读于本村幼儿园。2016年4月3日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陈晓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告马春风与被告陈晓芳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马春风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晓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春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春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