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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和李泽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李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李泽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6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泽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泽志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7384.99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