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尹美芳与栾志强、朱冬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美芳,栾志强,朱冬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172号原告尹美芳,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志强。被告朱冬冬。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原告尹美芳被告栾志强、朱冬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朱冬冬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美芳对被告栾志强、朱冬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