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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马晓漫与陈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漫,陈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漫,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勇江,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马晓漫与被执行人陈勇江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漫要求被执行人陈勇江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