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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治玲与章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玲,章良友,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997号原告杨治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磊、冯晨泉,宜昌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章良友,男,汉族。被告杨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玲与被告章良友、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治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治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治玲撤回对被告杨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治玲负担1012元,被告章良友负担638元。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