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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心宁、杨莉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心宁,杨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心宁,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琼海市潭门镇。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3日、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莉美,女,1985年1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位于琼海市潭门镇的某艺品店和某珠宝厂,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玳瑁、绿海龟标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初,被告人黄心宁在琼海市潭门镇某渔船上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16只玳瑁标本、2只绿海龟标本,随后被告人黄心宁将16只玳瑁标本、2只绿海龟标本运至琼海市潭门镇某艺品店和福田墟的某珠宝厂,交由被告人杨莉美保管存放。2、2010年,被告人黄心宁和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景区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景区分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书。2013年1月,被告人黄心宁与景区分公司销售领班林明花联系,要求将2只玳瑁标本放在景区分公司商店内进行销售,林明花在请示销售主管后同意了被告人黄心宁的请求。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黄心宁将2只玳瑁标本运送至景区分公司交给林明花,并谈好分别以9000元/只、40000元/只的底价由林明花核算入店进行销售。2014年11月24日,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民警对林明花进行传唤,随后林明花主动将黄心宁交由景区分公司销售的2只玳瑁标本上交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并提供其公司与黄心宁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书1份、合同审批表1份、采购申请表1份。3、2014年8月30日14时许,琼海潭门某艺品店店员杨某曼按照被告人杨莉美的要求,通过琼海市潭门镇德邦物流将2只用木箱打包好的玳瑁标本运送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郑某收。同日17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民警在对潭门镇德邦物流收货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艺品店托运的2个木箱比较可疑,随后德邦物流员工将2个木箱送至潭门派出所进行开箱查验,经查验,2个木箱内装有2只玳瑁标本。2014年8月30日18时许、8月31日O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民警分别依法对某艺品店、某珠宝厂进行搜查,从某艺品店扣押玳瑁标本7只、账本30本、笔记本6本、发货单1张、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单据2张、税务登记证1张、德邦物流发货单1张、名片4张、监控主机1部;从某珠宝厂扣押玳瑁标本7只、账本1本、盘算单l张。经海南师范大学对上述扣押的共计18只海龟类制品进行物种鉴定,鉴定结论为16只为玳瑁、2只为绿海龟。玳瑁、绿海龟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8只海龟类标本总价值为124800元。该16只玳瑁标本、2只绿海龟标本现由公安机关暂为保管。另查明,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不具备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资质。再查明,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11日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玳瑁标本等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发货单等,证人杨某曼等人的证言,琼海市公安局查没海龟标本种类、价值鉴定结果,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玳瑁标本、绿海龟标本共18只,价值124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16个玳瑁制品、2个绿海龟制品,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心宁、杨莉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心宁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莉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16个玳瑁制品、2个绿海龟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人民陪审员  符传藩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